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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半数水泥企业存在使用落后机电设备不容小觑!

    发布时间:11/25/2021             是否置顶:否            


    近日,南方某省工信厅公示了2021年省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结果。专项节能监察结果显示,节能监察了80家水泥企业,处在生产状态有76家。能耗达标企业有74家,占比97.4%。粗看数据,还算亮丽。细看数据,问题来了。在监察结果栏中显示存在在用落后机电设备,限期整改的企业多达41家,占比高达53.9%。在扣除了存在能耗超标和存在在用落后机电设备双料问题的2家企业,在能耗达标的74家企业中,有39家存在在用落后机电设备,占达标企业52.7%,一半还多。这项数据有点难看了。

    从专项节能监察结果可看出,企业对于能耗达不达标很放在心上,对在企业所用的机电设备中,是否存在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显然是不太上心的。否则那会有过半数能耗达标企业存在使用落后机电设备的情况呢!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是有法律所明确的,不可不当回事。

    20182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下发《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明确,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可以说,该省过半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并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的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方面管理机制;没有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

    水泥企业生产线主体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而其从属所带的、所配套的机电设备,尤其是通用机电设备,更新升级较快。不能因为这些机电设备能用就得去换。确实,如使用量大面广的电动机,在正常使用下,充其量其联接轴端或轴承需要做些维修或更换。但如该电动机一旦列入淘汰目录,则必须要有守法意识,应按规定淘汰时间实施淘汰。应该说,近几年来。水泥企业效益不错的,不差这点钱吧!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计划》要求,引导企业实施电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电机,加快淘汰不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要求的落后低效电机。鼓励企业对低效运行的风机、泵、压缩机等电机系统开展匹配性节能改造和运行控制优化等。

    对于存在使用落后机电设备的企业要认真按省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钱交罚款,还不如主动淘汰落后机电设备。

    顺带提个醒。工信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115日下发《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按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要求,对申报企业应满足的要求之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这就是说,即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了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领先水平的话,但只要有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的情况,则也无资格申报,申报了也是要给刷下来的。这41家企业应无条件申报本年度的能效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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